(一)贯彻执行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负责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负责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指导、协调动漫和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五)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省公共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牵头拟订全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省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组织和指导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场所和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互联网文化和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承担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九)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参与指导对外文化宣传工作;推动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