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来源作者: 来源时间:2011-10-12编辑人:文泰 发布时间:2011-10-12 15:05:00 浏览次数:
一、 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网监及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二、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 场所不得设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八) 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 符合当地场所设立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申办程序(文化主管部门申办流程图附后)
(一) 申请人可事先查询、了解申报流程及营业地点所在行政区域的总量布局规划后,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 文化行政部门及加盟总部核发的《连锁企业许可证》、《连锁企业证明函》;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4) 银行开具的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5) 房产部门核发的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营业场所平面图;
6) 守法经营承诺书。
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 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 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 网络拓扑结构图;
8)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 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 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进行第二次现场勘测,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 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 网络拓扑结构图;
6)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 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 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五)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后核准开业。
四、其他说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总量和布局规划统一编号,逐级下发。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遵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据所在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网吧审批执照申办流程。
五、联系电话
0531-8656882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