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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来源作者: 来源时间:2018-06-22编辑人:文宣  发布时间:2018-06-22 19:51:00 浏览次数: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三届全国声乐展演暨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的通知

办艺发〔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应急管理部、国家民委、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歌剧院、中央民族乐团:

  为促进优秀音乐作品创作,发掘和培养优秀声乐人才,文化和旅游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定于2018年8月在哈尔滨市举办“第十三届全国声乐展演暨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不断推出优秀声乐作品和人才,促进音乐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主、承办单位

  主办:文化和旅游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承办: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活动安排

  本次展演将在第三十四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办。主办单位将聘请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以审看录像的方式,遴选出参加展演的声乐人才和音乐剧作品。

  (一)声乐音乐会

  分美声、民族和流行音乐3个类别举办系列声乐音乐会,由交响乐团和流行乐队现场伴奏。

  (二)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

  从全国范围内遴选优秀音乐剧作品进行集中展示。

  (三)专家前期指导、现场点评与研讨

  主办单位将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对入选参演的声乐人才进行前期指导,并在展演音乐会上进行现场点评;对音乐剧进行“一剧一评”,引导音乐剧的创作和发展。

  四、作品要求

  (一)声乐作品

  1.歌曲内容健康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中国原创歌曲应聚焦“中国梦”时代主题,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鼓励反映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的作品。

  2.参加声乐展演的演唱者(或组合)须报送两首歌曲。美声组、民族组、流行音乐组必唱中国原创歌曲一首。第二首歌曲:美声组从中外歌剧选曲或艺术歌曲中选取;民族组从中国歌剧(特别是2014年10月15日以来创演的优秀原创歌剧)选曲、民歌、戏曲或曲艺作品中选取;流行音乐组从中外流行歌曲中选取。

  (二)音乐剧作品

  参加音乐剧展演的作品应为2014年10月15日以来创演的聚焦“中国梦”时代主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原创音乐剧作品,鼓励现实题材作品特别是反映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的作品。

  五、申报要求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统一组织开展选拔、报送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艺术院团、文化和旅游部直属艺术院团,专业音乐院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艺术团体和个人可直接申报。

  (二)声乐展演报名数量不限,参演人员的年龄要求在18岁至35岁之间,组合人数不超过6人。音乐剧每个地区(含部队系统)、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艺术院团、文化和旅游部直属艺术院团、专业音乐院校限申报1台(哈尔滨市可单独申报2台)。

  (三)请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十三届全国声乐展演暨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办公室”(以寄出时间为准):

  1.第十三届全国声乐展演申报表或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申报表1份(声乐组合每人填写1份申报表);

  2.近期演出视频1份(刻录在U盘里);

  3.参加声乐展演的人员提交2寸近期半身清晰照片2张,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复印件1份;

  4.音乐剧申报单位提交2张7寸彩色演出剧照;

  5.申报表、照片须同时报送电子版,与演出视频一起刻录在U盘里报送。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五道街175号

  (哈尔滨儿童艺术剧院)

  邮 编:150026

  联 系 人:谭小岩

  联系电话:0451-87811235

  手 机 号:13936278881

  传 真:0451-87811235

  邮 箱:shengyuezhanyan@163.com

  六、其他

  (一)声乐参演人员在哈尔滨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他费用自理。

  (二)主办单位将给予音乐剧参演单位一定的补贴并负责场租费用,其他费用自理。

  (三)主办单位将为参演作品和个人颁发纪念证书。

  (四)参演作品须确保不存在版权方面的争议。

  (五)主办单位有权组织开展参演作品的演出、录制、宣传和推广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三届全国声乐展演申报表

     2.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申报表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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