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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日报》 来源作者: 来源时间:2018-06-12编辑人:文宣  发布时间:2018-06-12 17:29:42 浏览次数:

山东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

记者6月11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我省将推出“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降低注册资金标准、下延基金会登记权限、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等12项举措。对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宜,取消其事前报批程序。

据介绍,为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我省提出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经过名称核准、成立大会事先备案两个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需经过名称核准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社会组织登记行政许可事项,自民政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实行“全链条”办理的事项,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结。除确有必要的外,原则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成立登记现场勘察;根据需要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现场勘察,能联合勘察的,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

此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理事长担任。而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能够更好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壮大。据介绍,改革后,我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至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秘书长1人,任期与届期相同,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的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此外,我省还进一步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全省性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记者 齐静 徐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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