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日报》 来源作者: 来源时间:2016-05-20编辑人:文宣 发布时间:2016-05-20 13:58: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组是党在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省、市、县三级党的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党的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党的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及时提出建议,报本级党的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分党组的变更、撤销,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及时提出建议,报批准其设立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党组,经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织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协商后,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应当分设;主要负责人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不得因安排干部、解决干部职级实行党组书记和主要负责人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工作任务较重、领导班子成员较多的单位,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党组副书记。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级单位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召开、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下发后,党组应当认真抓好传达学习、责任落实、跟踪督查,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重要改革举措;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一般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
(二)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发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三)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四)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章党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五)把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穿到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党组应当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党管意识形态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完善学习制度,规范学习管理,提高学习效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分党组应当向其上级单位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党的委员会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党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三重一大”事项,重要改革举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党组书记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其他党组成员有责任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直接联系党员群众、设置征求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三重一大”事项,重要改革举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应当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组成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其他党组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应当细化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内容和程序。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方案。
(二)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对方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方案应当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议题提出。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适量安排党组会议议题,重大、紧急议题优先讨论,重要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事先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
(二)会前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会议决策。
(三)提前通知。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四)会议召集。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五)紧急情况。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组书记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者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组成员因故缺席,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细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健全党组工作督促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办法,对党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不依法办事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等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八)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九)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作出的决定,在党组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十一)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十二)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十三)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四)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细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细则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山东省党的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施细则》,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1日起施行。1991年7月8日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组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