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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来源作者: 来源时间:2013-03-26编辑人:文宣  发布时间:2013-03-26 12:42:25 浏览次数:

第四篇 文化事业管理

清代以前,中国的文化艺术未设专门管理机构。至清代,文化管理属教育行政管理范围,各地教育行政机构设有“提督学政”。凡文庙祭祀举行乐舞活动,由“学政”、“教谕”等学官奉诏临时组织。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后,“提督学政”改为“提学使司”。新中国成立之前,山东先后出现过几种政权形式: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和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民主政府。北洋政府时期曾设教育司(厅),除管理教育事项外,兼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艺、音乐、演剧等。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期间,所设的教育厅受教育部及山东省政府的指挥监督,掌管全省教育和文化团体行政事宜。1938年3月5日,由日本侵略军扶持成立的伪山东省公署,设有教育厅,伪道尹公署、市公署和伪县公署设教育科,掌管学校、社会教育、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等事宜。

1940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其下设教育组兼管民众教育馆、农村俱乐部、印刷出版等文化宣传工作。1948年,解放区内建立了山东省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文物管理工作。1949年3月,省政府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教育厅,分管全省文化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的文化艺术事业得到空前发展。1950年10月,省政府设立文教厅。1952年8月1日后,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文化局等省级文化管理机构单独成立,具体领导和管理全省文化工作。1951年4月,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成立,同时相继成立了文学、戏剧、音乐、美术工作者等协会,协助政府组织并推动指导文艺普及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及有关市地文联及各协会被破坏、取消。1978年8月后,省文联及各协会陆续恢复业务活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工作蓬勃开展,日趋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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